(三)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对落后,尤其是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下面主要从两方面来阐述: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现象,传统的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是先污染后治理或者边污染边治理。虽说现在提出了谁污染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但在具体的环境保护立法中由于受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这种理念是比较难以贯彻的。另一方面,我国历来注重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制定与修改,因为它们与治理国家、人民的利益直接相关。而在环境问题不突出的时期,环境保护立法很少受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因此我国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立法的理念一直落后于其他部门法。以渤海环境立法为例,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相对积极,而中央政府虽已经开始给予高度重视,但还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立法举措。这不仅体现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理念的落后,也体现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鉴于我国在渤海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不足,针对我国目前在渤海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在治理类似海域中环境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
三、借鉴国外相关海域治理中立法的基本经验
我国渤海是属于单一主权国家管辖但又跨省边界的半封闭海。“世界上属于单一主权国家管辖但又跨省州边界的闭海共有6处,除哈德逊湾因面积较大又接受染少而没有得到专门法的照顾外,日本的濑户内海有《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美国的切萨比克湾有《切萨比克湾协议》、旧金山湾有《法案》等专门法律文件。” 其中美国治理切萨比克湾、日本治理濑户内海是相当成功的,下面先介绍切萨比克湾的相关情况。
(一)切萨比克湾
切萨比克湾位于美国中大西洋区的中心地带,面积 15,000 平方公约,平均水深 7m,为特拉华州、马里兰州、福吉尼亚州、华盛顿特区所环抱。为解决切萨比克湾严重的环境问题,由宾西法尼亚州、马里兰州、福吉尼亚州立法当局组成的切萨比克湾委员会于1980 年成立。之后,福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宾西法尼亚州、华盛顿特区、代表各有关州立法机关的切萨比克湾委员会、以及美国环保署共同签署了《切萨比克湾协议》,建立了切萨比克湾计划及切萨比克执行理事会。“切萨比克湾保护计划的执行和管理机制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内阁秘书、马里兰州、宾西法尼亚州、福吉尼亚州的州长、华盛顿特区市长、美国环保署署长、以及代表各有关州立法机关的切萨比克湾委员会主席参加的执行理事会负责决策,在理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建立伙伴关系,以确保各利益方的充分参与。”
切萨比克湾的保护模式不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具有最高效力的特别法或专门法,而是由环切萨比克湾各州会同切萨比克湾委员会、以及美国环保署《切萨比克湾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执行和管理机制。这种模式有利有弊:一方面,各州会同同策同力的确有利于统一地方立法及相关标准,避免环保过程中法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各州利益不同,难免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矛盾以及相互扯皮,容易导致办事的低效率和高消耗。我认为我国在渤海环境保护整治中尤其涉及立法时应该借鉴这种模式的优点,但同时应该通过颁布特别法或宏观指导政策或由中央派专门决策机构领导此委员会的方式来避免环渤海各省市在利益冲突时的决策低效率及相互扯皮。 浅析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