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社区自治问题,采用文献法、访谈法等方式,以S社区的自治项目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对S社区的自治项目实施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下进行切入,结合后现代主义强调多元性、多样性等特点,在社区内部及外部两个方面,试探讨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道路。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1、社区自治
“自治"是“自组织治理”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希腊语中,意为“自我治理或自我做主的状态"。我国社区自治的研究和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关于什么是社区自治,我国学术界对其有着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区自治是独立于政府组织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由桑玉成等提出。他们认为:社区居民是社区自治的主体因素,社区的各类公共事务由应该由居民自己管理。强调社区自治和政府应该是明确其权力界限,做到分权,政府不应介入社区的管理。
第二种观点是社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由丁超等人提出。他们认为认为地方组织是社区自治的主体,社区政府和社区议会管理社区事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割裂社区自主管理和政府管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为社区自治主体的政府、社区组织、居民三者要精诚合作,共同治理社区公共事务。代表人物陈伟东在《社区自治》一书中对社区自治做了如下定义:所谓城市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过程。
2、后现代主义
后现代主义主要是指以拒斥现代性、张扬后现代性为基本特征的、不同于现代主义的文化产物, 体现在文学、美术、建筑、电影、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领域。
虽然后现代理论基本上是在社会学和社会学理论之外发展起来的。但随着后现代话语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迅速扩散, 以关注现代性为核心的社会学也做出了一定的回应, 并产生了许多分歧很大的观点。
如美国社会学家塞德曼( S. Seidman) 就坚决拥护后现代主义的主张, 并宣告现代社会学理论的终结, 英国社会学家鲍曼也对后现代性的提法抱以同情的态度, 倡导一种后现代性的社会学; 但当代社会理论大师哈贝马斯、吉登斯、贝克( U. Beck) 等则反对后现代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现代性还没有过时, 还有挖掘的潜力, 否认后现代社会已经降临或后现代性转向已经形成, 判定目前的西方发达国家不过是处于晚期现代性、高度现代性或第二现代性、反身现代性、激进现代性等阶段, 而不是后现代主义宣称的与现代性彻底断裂的后现代性阶段。
二、文献综述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一) 理论框架
1、 后现代的社会理论
后现代理论是一种文化理论或人文学科, 它是通过文化批判, 从微观层次上去解构现代社会,以便把人从社会( 制度、结构、实践、话语)的结构化和压制中解放出来。为此, 它拒斥现代理论所钟爱的总体化的宏观观点, 赞成微观理论和微观政治, 拒斥现代理论的一致性预设和因果观念, 推崇多元性、片段性、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否定后现代理论中有社会思想和社会理论的内容, 福科、德勒兹、加塔利、利奥塔和鲍德里亚等人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理论。
其中在对于社区工作方面,后现代主义竭力排斥中心化、统一性、总体性、压抑个性, 力主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主体的创造性。它在解构现代权力的单向度的统治性机制, 和解构现代社会对个体尤其是边缘性群体的不平等、不公正处置后, 把社区作为恢复主体权力、培养成员自我意识和参与行动、养成共同体意识、发展微观政治最好的场所。在后现代学者看来, 社会中存在的社区才是真正丰富、多元、多样的, 社区是来自不同家庭、文化背景、阶层和职业的个体经常性互动的场所, 发展一个个各具特色、多元公正的社区才是发展多元公正社会的基础。在社区工作中, 强调共同参与( 参与才是培养公民的最好途径) , 强调共同体的事实( 如共同体政策、共同体决策、共同体政治) 和共同体的发展。可见, 在社区工作中团体工作法( 或曰小组工作) 具有较强的运作空间。后现代的社区工作不但重视社区共同体的发展, 而且主张社区之间的协调, 这有益于不同社群之间的沟通、体会, 利于资源互惠, 合作性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 贫困、犯罪、生态环境)。 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探索(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2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