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内对于是否应设立沉默权的观点
(一)主要观点
关于我国是否应设立沉默权,国内理论界与实践界众说纷纭,现在大致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包含限制说)”以及与此截然相反的“反对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一方,其观点大致可总结为以下三点,其一,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眼已被列入。而沉默权作为这一理念的重要体现理应设立。其二,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已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了沉默权制度,国际人权组织所列的须具备的人权中,沉默权赫然在列并被极为重视,中国是国际人权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我国应该以身作则,积极响应和履行国际人权组织的这一规定,即设立沉默权制度。其三,沉默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讯逼供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环境无论是从经济还是政治角度都拥有了建立沉默权的良好条件,因此“肯定说”派都呼吁应尽快将沉默权明确列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
而持“限制说”观点的一方,他们虽认同应尽快明文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同时还认为应对沉默权加以一定限制,即采用一般规定与将特殊案件排除再外,两者相结合的原则,如洗钱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个人受贿罪等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不应享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
而持“反对说”的则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率仍居高,此时引入沉默权无疑是加重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就我国现如今的国情还是不允许的。该观点其中的代表陈光中学者就认为,从一些角度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意着国家的司法走向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沉默权并不代表公平正义,沉默权的作用长期以来都被超乎其本身的效力而夸大了,即被高看了。沉默权的确立与否应当建立在一国传统的司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上来看,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情况十分复杂,此时建立沉默权反而会对大众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利的结果。因此陈光中教授认为,沉默权归根结底是一项倾向于保护罪犯的权利。
“反对说”的支持者主要来自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反对的原因也大致可总结为两点。其一是确立沉默权制度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即这一权利若被有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将会大大影响破案效率,因此带来的后果则是无法侦破的案件变得更多,从而导致案件堆积,不利于文护社会稳定。其二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目前禁止刑讯逼供已被明确的规定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在这项明文规定下,我国司法机关已不能逼迫被追诉人对实情供述。此时再设立沉默权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恐怕效果会与理想差距过大。
笔者认同的是肯定说,即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沉默权的确立对保障司法公正有极为深远且重要的意义。其一是能最有效的实现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从而能最大化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二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以及暴力执法等现象,能切实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因此,对于反对我国明文确定沉默权的观点,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进行一些辩驳。 论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9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