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医患问题也逐渐变得更加复杂。近年来,各地医闹事件的频发又把我们更多的目光吸引到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上来,在医改的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医疗鉴定制度以及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的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这些也都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势在必行。29349
[毕业论文关键词] 举证责任 医疗鉴定制度 损害参与度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一、前言3
二、医疗损害制度的历史发展..3
(一)限制患者赔偿权利阶段.3
(二)防御性医疗初步形成阶段.4
(三)法律界和医学界的理性思考阶段.5
三、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问题5
(一)未对受害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原则5
(二)医疗鉴定制度不完善6
(三)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7
1、利用机会丧失理论来看医疗纠纷损害参与度问题..8
2、利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看医疗纠纷损害参与度问题8
四、完善我国医疗损害制度的个人观点.9
(一)对于我国医疗鉴定制度改革的建议...9
(二)对于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问题的看法..10
五、结束语12
751、注释13七、参考文献...13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一、前言
当前 ,医患关系不容乐观,全国各地恶性医患纠纷事件不断发生,悲剧的发生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所以通过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来解决当前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改革的动力以及来源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医疗鉴定模式的选择问题还有医疗过错损害参与度问题等等,值得我们关注。相信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我国的医疗环境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幸福感会增强,也有利于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的现实要求。
二、医疗损害制度的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不多,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也不突出。但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这一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我国经济发展也随之突飞猛进。同时,医疗体制改革也带来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问题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提上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一)限制患者赔偿权利阶段
这一阶段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然而在这一时期我国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来规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正因为如此,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而规范之,确定出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行政法规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的福利化政策的产物。相应的,当时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性质其实更多的是社会福利保障。所以,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采取严格限制政策。[ ]所以,在这样的国家政策背景下所实施的法律规范带来的结果必定是对患者不利,而医疗机构根据《办法》的这一规定:只有构成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受害患者一方才可以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即使存在医疗差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却可以大大地减少医疗机构本应担负起的责任。从受害患者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害得不到救济与医疗机构对此却可免责所形成的鲜明对比来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不公平的。不仅如此,《办法》还限制了患者的求偿数额。[ ]其中《办法》将医疗事故的补偿费标准的具体规定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的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容易造成患者遭受的实际损害无法得到赔偿,更容易激化医患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4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