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的承包商和开发商信誉度普遍都不高
大部分的承包商和开发商主要的目的是获得巨大的利润,为了文持资金的基本运转,他们总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拖欠或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受到利益的驱使,在接到全部的承包款后很多开发商都选择携款而逃,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兑付。
建筑市场得供与求关系得严重失衡,“僧多粥少”得现实状况导致了建筑行业之间过度的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处于建设的一方为了降低一定的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的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得垫资施工已经成为了承建工程中很普遍得现象。而施工企业得垫资压力随着层层的转包又转给了农民工,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
(三)市场管理混乱,监督机制相对不健全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因为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不够完善,内容中根本就不会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赔偿支付条款,施工单位也根本不受相关条款的约束,这就导致了关系户从开发商的手中拿到了施工工程,转手又卖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再次把活分配给了民工,经过层层的转包,并且中间转包的大部分企业还有很多是“皮包公司”,这些空壳公司靠转包的过程谋取巨额利润,更有甚者,发包方与下面的几个转包人根本不见面,只要转包人收到工程款,转包人就直接拿钱跑路,这就直接导致了下面的农民工在完成工程后没有薪资可以拿[ ]。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者快完工得情况下,仍然以各种理由不给农民工工资,恶意的拖欠工程款,这种种的原因都直接导致承包方没有钱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四)司法途径的解决成本较高、周期较长
劳动的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在用工的方面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的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或者发生纠纷的时间往往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这就使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基本工资的问题缺乏具体的依据。也有的企业刚开始就约定,平时只是少量预支农民工的饭钱,等到工程完工或年终时再支付全部的工资。而到时又要找其他的理由以达到不发或者少发薪资的目的,其中有些企业上的老板甚至携带工程款逃走,这些行为导致了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难度大大增加但却又无可奈何。
(五)行政机关对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
部分政府部门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仅仅是司法、信访或劳动相关部门的事情,与其他政府部门没有关系,而政府并没有对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这就直接导致了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合力,也就是相关部门出现了1+1<2。甚至于有些政府的内部机关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相关问题上互相推诿、扯皮,这是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很大原因。
(751)部分政府工程资金缺口较大
为了搞那些好看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不是工程的决策失误就是原本没有钱而胡乱上马,这就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这样,就形成一条无法解开得大型“债务链”: 承包商或者包工头没有钱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根本原因不在他们自身,而是因为承包商和包工头在建设单位那里得不到应当支付的工程款[ ]。在现实的很多情况下,有部分包工头和承包商的受损害程度比农民工的还要厉害,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并且有的建筑商包工头还与农民工结成所谓的“要薪同盟”,他们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索要自己的薪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7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