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婚约制度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上至西周下至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一直与我们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婚姻生活密切相关。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形成的具有契约性质的行为,婚约制度在当时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对婚约制度概念、性质、成立条件及法律责任的具体阐述,民国时期的婚约制度的保留、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新变化及对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评价等方面对民国时期的婚约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40120
毕业论文关键词:婚约制度;婚约自由;婚约发展
Study on the marriage system in the Nanjing Government
Abstract:The engagement system, closely related to the marriage in our daily life, has a long story in the Chinese history, ranging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the Nanjing Government period. It is a contract behavior formed between the males and females with the objectives of marriage before the wedding ceremony and plays a vital part in the family. Herein, a deep study on the engagement system i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period is conducted based on the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concept, nature, conditions, legal responsibilities,reserve and evolution of the engagement system, nature of the engagement system during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period.
Key words:The engagement system ;Free of the engagement;Development of engagement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 、古代婚约制度的概述 1
(一)婚约的概念 1
(二)婚约的性质 2
(三)古代婚约制度成立条件 2
(四)古代约婚制度的演变 2
二、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保留 3
(一) 婚姻双方主体 3
(二)禁亲婚的范围 3
三、婚约制度的新变化 4
(一)婚约订立主体的变化 4
(二)婚约制度的变化 4
(三)婚约的法律效力 5
(四) 赔偿责任 6
四、对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评价 6
(—)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进步性 6
(二) 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局限性 7
参考文献: 7
致谢 9
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研究 一 、古代婚约制度的概述
(一)婚约的概念
中国的许多著名学者已经对婚约有明确的界定。例如,史尚宽先生在他的《亲属法论》中谈到婚约是一男一女约定将来应缔结结婚之契约。[1]中国政法大学巫吕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2]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在他的《亲属法》中写道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姻行为称为订婚。[3]作者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是为了即将到来的婚姻而预先约定的一种契约行为。婚约制度自西周以来已经存在,它的存在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中国处于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婚约制度也是上层建筑的要求。
(二)婚约的性质
婚约实际上来源于婚姻的买卖。[4]这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古代,订立婚姻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经过订婚的过程,那么他们的婚姻就被认为是不合法的。除此之外,婚姻当事人达到合法的年龄,他们的父母双方也可以代他们订立婚姻。因此双方一旦受到婚约的约束就不能反悔,否则就会依据当时的律法处以刑罚并责令当事人履行原来的约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古代的婚约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扼杀。但是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特别是民国时期婚约的变化出现了质的飞越,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追求婚姻自由,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婚约的订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必经父母之言,这与古代婚约制度相比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自由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研究: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8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