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代婚约制度成立条件
首先,婚约订立主体是双方的尊长。古代订立婚约主体订立明确,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私自订立婚约不仅不符合当时的社会风尚,而且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婚约是订立婚姻的必经程序。在古代婚约中,婚约是结婚成立的必要步骤。西周是751礼,宋代是四礼,元朝是七礼。[5]这些规定都表现出古代对订立婚约的重视。再次,婚约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订立过程严谨。主要包括订立主体适格、订立主体合意、不得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比如同性不番。最后,婚约具有强制力。婚约订立具有较高的效力,订立婚约的双方一旦合意,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婚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古代约婚制度的演变
进入奴隶社会后,各朝统治者把各种礼仪制度化、系统化。比如西周751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已经成为订立婚约的必经程序。从西周开始我国一直重视婚约制度,婚约制度从未间断过,并一直向前发展。到唐代之后统治者也一直严格遵守西周的751礼并且从未变动。特别是民国时期的751礼更是对从订立婚约到成婚的全部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定。[6]婚约的内容和形式,婚约的效力解除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这些规定形成了当时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婚约立法,为后世提供了立法的范本。婚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虽然民国时期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婚约自由也被社会认可,但是民国时期婚约制度也有大量的制度保留。
二、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保留
(一)婚姻双方主体
中国传统社会中都认为家长作为一个家庭之中具有最高统帅地位的人,对家庭事务具有决定权,儿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决定。尽管西方自由思想不断涌入中国,但是民国时期在制定《民法亲属法》的过程中对婚约制度的订立仍然有很大的分歧。当时的立法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家长制度的落后性,但是宗法制已经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并且在历史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如果要从根本上废除传统的社会制度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法》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家长对婚约订立的干预。特别是在遥远的农村地区,家长制并没有得到改变,人们依旧按照先代的风俗来订立婚约,婚约的双方还是当事人的父母。
(二)禁亲婚的范围
各国在一定范围内对亲近属不得结合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禁亲婚范围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在父系本位的社会里,母系亲属因为受到忽略而被称为外婚,以来区别于本宗即父宗,这直接影响到外婚在礼制和法律上的地位低下。这一点在禁亲婚范围上有充分体现。我国早期的禁亲婚是同姓不婚,始于西周。由于同姓不婚的范围过广,同不姓婚后逐渐缩小为同宗共不姓婚。我国清禁止同姓结婚。到光绪末年,改为同宗不能结婚即凡是有同宗结婚者,不问其血缘关系之远近,一律不准结婚。无论是同性不婚还是同宗共姓不婚,都是围绕父系亲属而定,对宗亲禁止结婚的范围较外婚为广,对宗亲结婚的惩罚远远超过外姻的力度。
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法》关于禁亲婚范围的规定中不乏有对传统中的保留。《民法亲属法》中规定与下列亲属不得结婚:1、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同者:但旁系血亲在七亲等以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外者,不再此限。2、旁系血亲之辈相同,而在751亲等以内者:但表兄妹不再此限。[7]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亲属》对禁亲婚的规定有两个特点:1、缩小了禁亲婚的范围。我国传统法律对禁亲婚的规定范围过广,特别是同姓不婚的限制,明显不合情理。亲属编对禁亲婚的范围有所缩小,但是仍旧保留了传统的法律规定。2、认可固有的婚姻习俗。表兄妹之间从血缘关系上看,与堂兄妹无区别。但是由于表兄妹的婚姻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固有的一种婚姻习俗,在我国的传统律法中得到多数的认可。这是民国时期在制定法律时对传统法律的保留。 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的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8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