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一般又被定义为两种,第一种是离开自己的户籍地而来到本地的人口是流入人口,正相反,拥有该地的户籍却离开了该地去了其他地区的人口叫做流出人口。[ ]在对流动人口的生存生活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公安部门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其部门主要肩负着当地的治安问题,而流动人口的管理还没有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普遍使用的法律制度隶属于省市级别,这其中的1987年立法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因为流动人口户籍的问题,他们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权益不能很好的得到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是其权益不能保障的突出问题。
流动人口的定义是指由于生活、工作等目的而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成年人,这项活动在国外称作人口流动。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是不同的,虽然都有空间上的位移,但是迁移人口在时间上更偏向于永久性。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是我国人口流动所呈现的特性,并且主要流动趋势是中西部向东部沿海地区涌入,即人口从欠发达地区大量涌入发达地区。
从国际角度来说,人口的空间区域变更并没有“迁移”之说,也不存在“流动”的区分,国外专家把人口相关的流动或者迁移的活动按照在空间上的位置变动所来定义。根据《多种语言入口词典》的记录:“人口迁移,顾名思义,是空间或者地区之间移动的方式,通常指人口从自身户籍地迁入地区时间上永久性的变化。”[ ]这个概念强调了“时间因素 ”是永久性的,并非是指在一次人口迁移后固定不再迁移,而是一次迁移后要稳定较长时间。此外,整个过程还突出了 “空间因素”,即在活动过程中有两个距离足够远的空间变换。
对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从严格的意义来判定,流动人口的概念是有一定的时间范围的,相对来说是短期的,而且流动人口的活动范围跨越了一定的地域界限,但是这些人口本身的户籍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由于中国国情所具有的特点,可以把流动人口的行为定义成:“离开了他们常住户籍的所在地,在一定的行政辖区内有所跨越,在其他地区有停留和暂住等活动之后,仍然返回自身常住地居住或者工作。[ ]换言之,流动人口呈现出动态的人户分离的特性;但流动人口在静态上又呈现出在该地区没有户籍但是却从事各种行为活动特性的人口”也有学者指出:“介于某种特殊原因或者机遇而导致在短时间内的空间上发生迁移,而不存在长期定居的迁移人口,称之为流动人口。”从上述这些有关于流动人口的界定概念可以看出,在定义“流动人口”这个行为活动的时候,我国的学者重点强调了空间与时间这两个因素,不仅如此还考虑了中国户籍制度的影响。
二、流动人口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的规模逐年增大,而其生存问题日益严重,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很好的管理体制与方案。虽然近几年来一些大型城市针对自己城区内的流动人口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但是效果却不理想。
从我国流动人口的管理现状而言,管理主要呈现出管理目的单一性和单向性等特点,近年来经济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因此,社会的发展伴随城市公共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也就开始弱化甚至是消失。所以,流动人口管理的合理性在于文护城市的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现行的完善基本方式主要是完善户籍的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户籍法制法规,为流动人口的管理提供合法的途径,同时也要加强保护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的制度,不断地促进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之间的关系,加快流动人口的适应性和融入性,从而提高管理过程中的效率。 浅谈城市流动人口管理 (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9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