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相关司法判例
3.2.1 Societe和Hostetter案
美国的商标间接侵权起源于Societe和Hostetter案。在Societe案中,被告已收到法院禁令,禁止其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瓶子销售Benedectine汁,于是被告将成批散装的Benedictine汁连同瓶子、商标和包装纸一起销售给第三方,并告知顾客说第三方可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法庭认为被告有蔑视禁令的违法行为并认为“在收到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的禁令后,劝告、建议和帮助他人实施此特定行为的人违反了法律条文和禁令的精神。” [1]
在Hostetter案中,被告将和原告已注册的Hostetter饮料相似的饮料以散装的方式卖给顾客,并建议顾客用原先装Hostetter饮料的瓶子重装被告的饮料,然后将之作为真的Hostetter投放到市场。通常,商标侵权之诉要求原告提供商标在商业使用中产生混淆的证据。此案中,被告顾客知道被告是伪装饮料的生产者,被告顾客不可能因销售行为产生混淆。审理本案的法院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劝告,建议他人实施欺诈,并教导他人如何实施欺诈的人自已也是违法者,应为所造成损害承担法律责任。”[2]美国法院希望通过此案说明:被告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其本身也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应该就权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确立了商标间接侵权的违法性。 论商标的间接侵权+文献综述(5):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5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