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苏皖边区政府领导人民在艰苦的抗战环境下进行各项政权建设,司法制度建设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苏皖边区政府坚持依靠群众,不断积累经验,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制度建设,其中主要有诉讼审判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保障人权制度等,这些司法制度相互协调,进一步促进了苏皖边区的法制的完善和民主政权的建设,巩固了人民政权,为边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司法保障。55577
毕业论文关 键 词: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特点,作用
Abstract:The government led the people in Suwan the regime construction in hard war environment,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of. Suwan border region government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relying on the masses, continuing to accumulate experience,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eries of, which including the judicial system,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The judicial coordination system further promote the Suwan border region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regime and to consolidate the people's power so as to provide judicial safeguard to carry out the work..
Keywords: Suwan border region, the judicial system,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目 录
一、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背景5
二、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内容6
(一)、诉讼审判制度 7
(二)、人民陪审制度8
(三)、调解制度9
(四)、上诉和死刑复核制度10
三、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11
四、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的得失分析 14
(一)、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14
(二)、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的作用15
结论 19
参考文献20
附表21
一、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背景
苏皖边区,即苏皖解放区,是产党领导统一于抗战胜利之后,坚持并相继解放于解放战争期间的、为民族自由 和人民解放做出巨大贡献的革命根据地。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国内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中国人民饱尝八年抗战之苦,渴求和平与安定,要求实现民族独立与政治民主,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的中国。但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集团却图谋发动反人民的内战,以实现其独裁统治,国内阶级矛盾急剧上升为主要矛盾。为了保存和发展党的力量,中央做出了“向南防御,向北发展”的重大方针改变,并要求 “华东新四军(除第五师),调8万兵力到山东和冀东,保障与发展山东根据地及冀热辽地区。浙东我军即向苏南撤退,苏南、皖南主力即撤反江北。”在这种紧张局势下,苏皖边区急需成立党政军领导机构完成保卫华中的任务。1945年11月1日,淮南、淮北、苏北、苏中参议长召开连席会议,决定合组苏皖边区临时参议会,并宣告苏皖边区政府在清江市正式成立。苏皖边区政府一经成立,就在华中分局的领导下,领导边区人民进行民主建设,改造政权;统一法令,巩固边区;恢复经济,建设边区。以民主方式进行司法制度建设,使政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为苏皖边区政权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同时,从苏皖边区自身情况来看,它与国民党统治重心南京紧密相连,是连接华北解放区的一块重要的缓冲地带,“地方上环境复杂,江湖上发源之地,洪门青帮都有,、国民党都有,革命的反革命的都有,抗日人士、汉奸都有。”[1]汉奸、特务土匪在苏皖边区的破坏活动不但影响苏皖边区的各项民主工作的开展,更会影响到全国的解放统一。单单依靠武力来惩戒这些反动分子,很难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因此需要一套健全完善的司法体制来保障人民的权利,用法律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边区建设的热情。除此之外,由于人员混杂,根据地内部地方和地方之间,人和人之间经常闹矛盾,由此产生隔阂,有的甚至发展成冲突,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单靠调解或其他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此外,边区各县司法组织尚不健全,有时甚至会出现行政机关、民众团体代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并任意逮捕,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判决现象的。这样不但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形成,更会有损人民群众的权利。 苏皖边区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59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