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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制保障思考(2)

时间:2020-09-16 09:18来源:毕业论文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制度演变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划分方法是各不相同的。但是本质上都是逐步社会化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制度演变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划分方法是各不相同的。但是本质上都是逐步社会化并完善的过程。

目前,大多数学者接受以下划分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农业安置期(1951—1978) ; 就业安置期(1978—1993); 补充和完善时期(2006年至今)。

2.1农业安置期(1951—1982)

建国初,我国百废待兴,国家建设刚刚起步,这个时期政府对被征地的农民主要给予农业补偿的方式,少数地区把安置就业作为辅助政策。1953年,我国出台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因为当时的中国并没有把土地纳为集体所有,因此补偿的标准相对公平合理。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补偿标准有所降低。但是,当时的农民都属于合作社,补偿标准的高低并不存在实际的意义。

在这个时期的城镇养老保险还处在摸索阶段,统筹的比例低。由于当时退休的比例较低,因而并没有顾忌太多的养老累积的问题。总的来说,这段时期的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基本有较好的保障。

2.2 就业安置期(1978—1993)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我国经济建设面前所未有的机遇,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为了应对新的局面,1982年国家出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该条例主要采用福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当时,失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部分人员可安排到征用土地的单位或其他集体企业单位中工作。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采纳了大部分1982年《条例》中的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

这个时期,制度虽然对失地农民的保障相对完善,但是随着人口的膨胀,这种措施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社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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