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罗马时期开始,消费者的反悔权在买卖过程中频繁出现,立法者也逐渐对此有所关注,随后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商品经济发展快速的国家纷纷确立消费者反悔权,虽然其对反悔权的称呼各不相同,但出于保护消费者这一相同目的而订立的制度,从内容上来看都是大同小异的。如英国在1946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中就规定,买卖双方在经营场所之外的地方签订买卖或分期付款等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受到四天的时间限制(起始时间从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起计算)。这四天期限被称之为“冷却期”。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968)第125条中对冷却期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消费者可以从签订书面文字之日起拥有取消交易的权利,但是超过第3个交易日的半夜后,其必须承担交易的履行义务,不得再反悔。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从而对一些不良商家起到震慑的作用。但消费者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行使期间内采用正式的书面或电报等形式来完成。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兼评新《消法》第25条(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61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