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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

时间:2020-12-21 21:39来源:毕业论文
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例中,史某自受伤后经过两年多的时间才得到公司的补助金、工资等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处理程序繁琐,使得史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

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例中,史某自受伤后经过两年多的时间才得到公司的补助金、工资等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处理程序繁琐,使得史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当史某对仲裁裁决并无异议却又必须通过诉讼才能维护自身权利,这使得其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缺乏有效性等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述

仲裁即指“公断” ,目前已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是指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针对劳动争议事实作出相应裁决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作为公正的第三者存在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而制定的申诉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被最初提出,1956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直至1986年,这三十年期间,劳动仲争议裁制度一度成为一纸空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四项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87年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渐渐恢复。2007年,国家制定并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进步。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文献综述产业结构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生转型,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弥补了先前劳动立法中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缺漏,但各种劳动仲裁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却也引起了理论界学者的广泛争议,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缺陷。

近年来,经过劳动争议调解解决的案件数量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案件数量的比例发生了明显变化。201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共受理一百四十多万件劳动争议案件,经过调解组织结案的有六十一万件 左右。2015年1月至3月止,全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十九万件左右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结案件十六万件左右。虽然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是从总体来看,一些劳动者更倾向于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两个独立的主体,都在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矛盾不断加深,因而劳动争议类型不断出现新的变化,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渐渐无法适应其需求。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手段的作用,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劳动争议仲裁立法不足

首先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方面,受案范围比较狭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规定了5种适用仲裁程序的具体劳动争议类型,该法条规定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并不宽广,没有考虑到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结构,使得新型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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