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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共犯论文(概述+界定)(8)

时间:2016-11-12 17:19来源:毕业论文
[14] 意思是在对不作为的帮助犯处罚时依照正犯的处罚给予减轻处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帮助犯仅仅是对正犯的辅助,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后果并没

[14]意思是在对不作为的帮助犯处罚时依照正犯的处罚给予减轻处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帮助犯仅仅是对正犯的辅助,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后果并没有正犯的行为后果严重,因此罪行上的适用应当予以减轻。三是视情况而定模式,意思是指对不作为帮助犯的处罚模式比较灵活,根据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减轻或加重。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模式中,“不作为帮助犯和正犯处罚一致的”模式,因为没有把不作为帮助犯和正犯区别开来采用了相同的处罚模式,不仅有失公正而且否定了对狭义共犯存在的意义,所以不能采用;第二种模式尽管对不作为帮助犯的处罚比较灵活,在法官处理案件的时候能够灵活的运用,可是也需要对在何时能够运用和何时不能够运用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不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失合理性。进行对比之后可以看出,笔者认为减轻模式还是比较可以采用的,第一,不作为帮助犯的从属性特点让其在定罪量刑时应该依据正犯的处罚进行合理处之。其二,不作为的帮助犯的对社会危害性没有正犯的危害性严重,因此采取减轻模式可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基本原则。
 
结语
   在刑法研究中,共同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一直是重点和难点课题,在国内外都对此进行了详细和具体的探讨。而共犯和不作为犯罪的重合的部分,即不作为的共犯,研究探讨的时间晚而且研究的结果也甚少,在我国刑罚研究中更是如此。因此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介绍了国外关于不作为的教唆犯、不作为的帮助犯的一些理论基础,存在的争论、以及一些重要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有了一定深入的认识,但是不作为共犯的深奥、艰难性与笔者的才学疏浅,致使本文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如对不作为的帮助犯和正犯之间的关系分析不足。然而,笔者还是渴望通过对本文的一些的探讨,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更深入更精辟的分析,增强对此问题的分析探讨,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冷漠的哥”案件的出现起到前瞻性的指导。 不作为共犯论文(概述+界定)(8):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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