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是就当下的整个大环境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多相关的法律细则也还不健全,尤其是针对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法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该是出自于自身,要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为了规范市场,法律层面上的约束必不可少。
2、 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强
光明乳业总裁还抱怨说,2011年国家抽查光明乳业的产品数千次,折合抽查了数十万个指标,全部合格,光2012年上半年已经抽查了2600多次。既然如此,那么为何光明乳业还会连续751次陷入质量门事件,更值得一提的,令人愤怒的是,751次质量门事件没有一件是监管部门发现的,而都是消费者发现的。如此一来,相关监管部门对光明乳业产品的抽查显得毫无意义。
抽查了四位数的次数竟然没有发现一个不合格品,到底是光明乳业侥幸还是监管部门的问题,在751次质量门事件后得到了一个很肯定的答案,那就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缺位与失职。虽然说,我国是一个仁道主义的大国,在很多事情上政府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谦和的态度,但是,对待食品行业,尤其是乳制品这类保健品行业,绝对不能采取这种态度。原本乳制品是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身体素质,提供人体所需的养分而生,到最后却成了危害人体的凶手,这怎么也说不过去。
因此,在食品质量安全上,相关监督部门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作为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监管,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规避风险,而不是每次都在消费者揭发后,政府才监督、才重视,企业才整改。监管部门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家政府,如果连监管部门都对产品质量不重视,又怎能让企业重视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将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视为首要重任。监管部门有义务文护食品企业的正当利益,前提是没有触碰到公众利益,一旦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坚决文护公众利益,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3、 消费者的文权意识较弱,社会参与度不够
从光明乳业751次质量门事件可以看出,虽然,751次质量门都是消费者发现并且向媒体举报的,但是,在公司道歉后即使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消费者竟然也不采取下一步措施了。一方面体现了这群消费者的包容心,另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文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相当薄弱。因此,可以说光明乳业连续751次的质量门事件跟消费者的态度也有一定的关系,在发生第一次质量门时间的时候,企业第一时间出来道歉,消费者在接受道歉后就没有下文了,容易使得企业认为出错道个歉就没事了,而不重视本质上的问题。一般消费者不是对于文权程序不了解,就是认为文权的过程太过于繁琐,于是,放弃了文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为商家提供了一个知法犯法的漏洞。
另外,媒体在向广大群众揭发了以后,也没有继续追踪跟进,向企业为广大群众讨个说法;而其余一些没有受到利益损害的消费者都保持着比较冷漠的旁观者态度,没有一种大家团结一致文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将社会监管融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这将极大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带动更多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光明乳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综述(8):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3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