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A公司在某地设立分公司,长期以来分公司对外销售采取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即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这样一来,尽管有些收入需要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以后才可收到货款,但最后都要全额上缴A公司。由于分公司在当地享受优惠税率,这样A公司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分公司。从分公司分回的已缴所得税的利润按税法规定应当以A公司25%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补缴应纳所得税额。假设当年分公司取得投资收益为7000万元,A公司所占股权比重50%。分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则收益调整如下:
A公司在分公司的投资收益=7000×50%=3500万元
分公司收益应纳所得税额=3500×15%=525万元
A公司应补缴所得税额= 3500×(25%-15%)=350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需要对分公司进一步制定一项节税筹划,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降低整体税负。具体做法是,不收回分公司的税后利润,而将它放在分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扩大分公司的生产能力。这样A公司整体税负减轻了,分公司的经营规模也得到了扩大,对于两公司今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3.2.1.2 充分合理选择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选择从业人员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做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置残疾人员,尤其是残疾人员数量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即可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从而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当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3)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随着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意识不断加强,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项政策进行节税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如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管制,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且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不会形成任何法律风险。
3.2.2 从成本费用角度进行节税筹划
3.2.2.1 折旧计算节税法
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价值必然要通过计提折旧逐渐转移。在固定资产形成的初期,企业所做的筹划就是要尽早地将其入账,以便尽可能早地提取折旧,使得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费用最大化。虽然这对于固定资产总折旧额来说并没有产生任何变化,但由于企业尽早计提了费用,从而减少了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的企业应缴所得税额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也是节税筹划目标之一。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研究+文献综述(6):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3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