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采取加速折旧法进行节税筹划时,应该慎重思考对待,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在税收减免期,加速折旧的筹划方式一定比非加速折旧的方式好吗?
【案例3-3】某国家重点扶持企业(三免三减半政策),预计2007年-2016年利润总额957万元(未扣除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5%残值率,10年折旧期。
A.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07-2016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600×(1-5%)/10=57万元
企业2007-2009年每年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
2010-2012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957-57)×25%×50%=112.5万元
2013-2016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957-57)×25%=225万元
2007-201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12.5×3+225×4=1237.5万元;
B.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那么:
2007年折旧额=600万×(1-5%)×(10/55)=103.64万元
2008年折旧额=600万×(1-5%)×(9/55)=93.27万元
2009年折旧额=600万×(1-5%)×(8/55)=82.91万元
2010年折旧额=600万×(1-5%)×(7/55)=72.55万元
2011年折旧额=600万×(1-5%)×(6/55)=62.18万元
2012年折旧额=600万×(1-5%)×(5/55)=51.82万元
2013年折旧额=600万×(1-5%)×(4/55)=41.45万元
2014年折旧额=600万×(1-5%)×(3/55)=31.09万元
2015年折旧额=600万×(1-5%)×(2/55)=20.73万元
2016年折旧额=600万×(1-5%)×(1/55)=10.36万元
企业2007年-2009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
2010年应缴所得税额=(957-72.55)×25%×50%=110.56万元
2011年应缴所得税额=(957-62.18)×25%×50%=111.85万元
2012年应缴所得税额=(957-51.82)×25%×50%=113.15万元
2013年应缴所得税额=(957-41.45)×25%=228.89万元
2014年应缴所得税额=(957-31.09)×25%=205.40万元
2015年应缴所得税额=(957-20.73)×25%=231.48万元
2016年应缴所得税额=(957-10.36)×25%=236.66万元
2007-201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10.56+111.85+113.15+228.89+205.40+231.48+236.66=1237.99万元。
结论:上述案例中采用加速折旧法后企业缴纳的税金比采用一般折旧法时缴纳的税金还多4900元。如果企业处在税收减免优惠期间,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不仅不会减少纳税,反而会多缴税。在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直接导致所得税的支出提高,这样一来使纳税人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减少的资金以税款形式流出企业。所以,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存在,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较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化。该方法的主要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限,而并非一缩短折旧期限。税法中一般有大量的减免税等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延长折旧期限取得节税筹划收益是可行的。
2. 在弥补亏损期间采用加速折旧能否减少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确实可以延缓缴纳所得税额。但在弥补亏损期间,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应税所得额大大减少,可最终只会使得前期无法弥补或只能较少地弥补亏损。因此选择折旧方法应结合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在后期得到最大发挥。 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研究+文献综述(9):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3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