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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7)

时间:2017-03-04 13:53来源:毕业论文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处罚违法违规者方面还存在漏洞。例如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等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另外,法律法规中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处罚违法违规者方面还存在漏洞。例如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等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另外,法律法规中经常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定性的模糊词语作为评价标准,这不仅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3、 监管主体方面
(1)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证监会享有最广泛的权力,是最权威的监管者。近年来,虽然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审不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全面的应该最容易从中发现问题。但从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即定期财务报告和临时财务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是很难做到的。
(2)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没有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执业质量低、职业道德差的问题,部分会计师
事务所片面追求创收,忽视和放松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不按审计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来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编写审计报告,有的还出具虚假报告,与客户共同作弊,败坏注册会计师声誉,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为与客户保持长期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失去“超然”立场,丧失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
四、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对策及建议 公司治理中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7):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3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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