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建议
我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已包括对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又高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却成为法律的空白,这给不法分子酝酿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网络隐私权源于网络,网络是网络隐私权生存的唯一环境,加强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乃当务之急。抓住“人肉搜索”的根源,从根源入手,切断“人肉搜索”的关系链条,不仅要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还要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另外,加强民法体系中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若隐若现,相关的法规少之又少,而人格权的外延又在不断扩展。那么网络隐私权同样作为人格权,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这些,违法者则怯而远之。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肉搜索”过程中,所被侵犯的是合法的隐私,即公民的隐私权。但是这种隐私权是基于网络而存在的,因此为网络隐私权。侵权人违法了不破坏他人隐私的义务,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失。2006年底,美国《时代》周刊把“网民”选为当年的风云人物时,在杂志封面上放了一面镜子。喻意网民的力量无穷,就像镜子里的映射一样,越走越走越远,但也可以像镜子里的倒影一样越来越散漫。而这样的散漫却给部分网民留下了精神的创伤。
五、总结
人肉搜索,正在成为中国互联网的新宠儿,也是当下网民最热衷的网络爱好之一。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的动力。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广大网民已致力于互联网上发布的大大小小事件,不遗余力地搜索查找。当然,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被迅速而有力地阐释,不乏无数网民的功劳。然而,我们有目共睹的是,“人肉搜索”仰仗其游走在道德边缘而挥动利剑,指向私人空间和个体权利。如果人们源源不断地刨根问底,难免刀刃会伤及无辜,更有被坏人利用的可能,人肉搜索也将演变成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杀手”。为了防范“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弊端,法律在立法规范上应有所为。我们期待着:“人肉搜索”能够拥有一顶法律为其量身定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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