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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新事务,创制他省没有创制过的新规则,这也是体现特色。从创新的角度,地方立法机关在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局相结合起来,但另一方面地方立法面对本地去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要避免走相互抄袭、简单汇总的老路,不能过于滞后,要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法律变通权、自主权、现行立法权、特别授权,在地方立法领域体现改革精神和改革要求,开拓地方立法发展的独特空间,才最能反映特色。如部分经济特区在创制地方立法时既立足于地方实际又不缺少独特创新,使自身的发展充满生机,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于这方面,是值得我国一些内陆省市借鉴学习的。
    3、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是真正突出地方特色的表现。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是用来欣赏的,也不是让其形同具文一样束之高阁,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必须经过一定的检验,只有符合实际在投入运行后才能显示其价值。从法规的内容所反映的特点来看,应是越基层的法律法规越具体、越具有针对性。如淄博市地方法规地方立法所涉及的领域是: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土地监察、文物保护、旅游管理、公民无偿献血等。地方性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其规定的内容符合地方的实际,其所调整的社会的关系的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明确法律责任的划分等以此便于人民守法的同时,也有利于执法人员的操作,如果地方性法规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操作性不强,即使立法的出发点再好,立法的思路再对,框架设计再合理,条文写得再漂亮,不解决实际问题,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
    (四)效益标准
       效益是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以较小的投入产出同样的成果或以同等的投入实现较多的的产出。体现在质量评价标准方面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的标准:
       1、立法目的的实现
       立法活动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展开的,每一项地方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决策意图。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以法律来调整社会生活,文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希望法律的实施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法的实施效果是否实现了立法的目的,就在于评价立法者所立执法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
    立法目的是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指导地方立法的重要原则,贯穿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与立法的效益即立法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主体就必须准确把握立法目的,充分表达和反映立法目的,保证立法在立法各环节的实现。
    按照通常的做法是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是什么,立法目的的存在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合法、合理。其次事针对法规的具体内容来与立法目的进行对比,分析二者是否一致。最后,确定地方性法规立法目的和法律法规的存在是否能够保持中国法制体系的一致性,既没有存在法律资源的浪费,也不存在法律的冲突和矛盾。
    2、立法成本的问题
    一部质量优良的法应当是一部节俭的法。一部法律从编制规划、起草、审议、表决到公布,每个过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立法人员应该尽最大的努力节约成本,我们建议从下面几个方面考察:
       (1)在立项阶段是否进行了立法预测,考察和预算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确定是否有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调整的需要,而不是盲目、随意地想立法就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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