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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者他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不提出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让部分逾期提出的证据不再具备可采性,而将其排除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防止证据突袭,以此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
       (二)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依据
    1.程序安定原则
    程序安定,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展开并作出最终的决定,进而使诉讼保持井井有条的稳定状态。程序安定必须使整个诉讼过程保持连贯。证据的突然提出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原则,这样将导致程序的不安稳。假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以及诉讼终结后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的话,法院的裁决根本不具有最终的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将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必须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来实现程序安定的价值。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包括真实义务,这些内容还应该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比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新证据,有时可能也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出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证据突袭,所以应该全面的履行,也应该以此要求有关主体履行义务。正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况,才能使我们看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院多方之间的文法律关系,更好地处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所以,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倡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追求诉讼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遏制程序权的滥用。举证时限制度就是充分强调当事人在提出证据上的诚实信用。
    3.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时,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制度就是为了克服这一瑕疵而设立的,它规定了当事人如果不在限定期限内举证,将会失去证据的证明权,也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的后果,这样举证责任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举证时限制度能够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时间上的紧迫感,同时也会约束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不然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样能够不仅能够监督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主动的调查搜集证据并且及时向法院提出全部的诉讼证据,而且也为法院的开庭审理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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