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很多自创品牌和国际品牌的竞争日趋激烈,驰名商标也因此显得越发越重要。现如今,本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得到强化,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在利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各种法律制度来加强对本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最近几年来,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持续增加,我们也看到,中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本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很大层面上的的积极作用。然而,因为我国驰名商标实行行政认定及司法认定的双轨制,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再加上对认定标准缺少规范,造成目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之间的差别甚大。本文会对比较深入的剖析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做出一些贡献。35170
[毕业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 认定 完善
目 录
摘要 1
一、驰名商标及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2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2
(一)个案认定原则 2
(二)被动认定原则 3
(三)特别保护原则 3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4
(一)驰名商标应该具备较强的差异性 4
(二)驰名商标应该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6
(三)商标的独立价值是其获得驰名认定的有利方面 7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思考 8
(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关系的协调 8
(二)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 9
(三)将老字号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10
1、老字号和一般企业商标权利的关系 10
2、老字号和企业名称权的关系 10
参考文献 12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及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诞生于1967年的《巴黎公约》,是现今国际社会用于解决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在时隔近30年后的1994年出于对商品贸易的保护目的,缔结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于1999年9月联合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均在不同程度上对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并对条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条款均给予了高度的支持,努力践行各项条约规定。虽然《联合建议》仅仅是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文件,但是得到了巴黎联合工业产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的大力支持和保护,因此对于国家解决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是新形势下提出的对驰名商标的更大力度的保障。
在我国,有一些与驰名商标直接相关的规定,大概内容如下:在2001十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对新修订的《商标法》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规定;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三百五十八号公布的《条例》中的与商标法有关的执行规定;[2] 最高法于2001年6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商标”);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以下简称“审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适用于一些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6月1日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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