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在反垄断领域上适用的思考引言
中国的发展在跨入一个新的时代,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前方充满希望也满布荆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取得奇迹般的成就,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许多企业也意识到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手段的重要性。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经过几次立法修改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有些法律规定并不科学,重要概念界限模糊,社会也不够重视。近年为了完善相关制度国家也颁布了强制许可适用解释的指南草案并征集社会意见。多年来在国际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处于不利地位,外国公司常常对我国企业使用强制许可,一方面是我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而屡屡越界,另一方面是外国常常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来打击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我国企业想要在国际上发展就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知识产权的纠纷,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扭转这种不利的地位为我国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专利强制许可与反垄断的概述
㈠ 专利强制许可
我国加入TRIPS协议后履行国际义务,为了与国际接轨,在我国《专利法》中也设置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立法中延续TP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造福社会。国内强制许可规定基本照搬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排他权的一种体现,是一种不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转移知识产权财产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许可有多种,一般将其分为专利技术许可、版权许可和商标许可,本文讲述的强制许可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由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允许申请人使用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一种专利技术许可,然后获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强制许可的适用目前仅限于专利,不同于欧洲一些国家还涉及到版权的强制许可,像欧盟在Magill案中就因为权利人滥用版权而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康添雄(2013)认为,强制许可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国家防止私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专利强制许可的出现最早是在《巴黎公约》中,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的独占权《巴黎公约》规定各自成员国可以在本国立法中采用权利限制颁发强制许可证。之后TRIPS协议规定的相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如适用强制许可的理由,适用范围等被许多国家借鉴和采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不管是立法制度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很不成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中国专利法颁布以来司法实践案例寥寥无几,未好好发挥强制许可对反垄断的作用。相反美国的强制许可案件已超过一万件,可见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实践经验的缺乏,法律制度仍处于完善阶段。
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如下:
1、强制许可的实施理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理由归纳为:(1)专利权利人未充分实施专利;(2)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3)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4)为了公共健康的需要;(4)被申请强制许可的专利是申请人实施某项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并且该某项发明创造比被申请强制许可的专利技术要先进,更满足消费者需求。
2、主体。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合格的申请主体必须要具备实施许可的条件并得到专利行政部门批准。但具备实施许可条件是何种条件立法无明确具体解释,这也是造成实践操作难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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