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性。适用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身份特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身份性直接表明事实婚姻,单纯男女恋爱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这些都不能适用该制度。然而,在民法的一般财产关系中却没有对主体身份关系限制过多,这也充分体现了私法维护人们行使权利。
(2)依附性。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前提是夫妻人身关系,它不能够独立存在。它始于双方通过结婚登记,终于双方离婚手续办结,当夫妻人身关系终结时它也必然结束,具有明显的依附性质。
(3)非等价性和无偿性。夫妻财产制度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性。夫妻财产制坚持男女平等,包括在夫妻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上,体现出保护弱者。当然,在财产分割上也坚持平等分割原则。
(4)不可分割性。法律不保护任意一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方能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认为这种分割一律无效。
1.1.3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1)法定夫妻财产制
当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处分,也不能达成合意时,应该适用的相关规定即为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主要适用于夫妻婚后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也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
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约定。这项规定以授权性规范的方式提出,以契约的方式做出了授权。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约定财产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明确规定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优先法定财产制,提高了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地位。内容主要包括约定标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其主要形式。
a.约定财产制的标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19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能够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或婚后所得。
b.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在签订协议时,夫妻双方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且其意思不受约束,该协议内容才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c.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签订财产协议并有本人的签章。因此,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这样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产生很大的帮助。
(3)夫妻特有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对个人财产的补充。即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夫妻关系后通过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形式,将一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归个人。从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内容来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由于伤害而获得的补助费,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等均为夫妻特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