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据以研究的案例
2.1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3日,周从喜向朱奎龙借款162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张惟松对借款提供保证。2012年5月28日,周从喜向朱奎龙借款350万元,借款用于生产周转,借款期限截止到2012年6月8日,由王连华作为保证人。
2012年7月30日,朱奎龙(甲方)和周从喜(乙方)订立《还款协议》。协议如下:因乙方偿还贷款等原因,截止2012年7月30日乙方欠甲方人民币467.28万元整。由张惟松、王连华同志担保。经双方的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一、根据乙方情况逐步偿还,每月还款100万元左右,最少不得低于50万元,还款后重新立据。截止2012年10月30日必须全部还清。二、乙方同意承担每月2%的利息,且在每月30号前支付。三、违约责任。如果逾一次违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并纳入欠款金额计息。四、如到期未如数偿还,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2012年11月18日,朱奎龙(甲方)和周从喜(乙方)再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因乙方偿还贷款急需,经张惟松、王连华两同志担保向本人借款到2012年10月30日为止乙方偿欠甲方466.9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一、根据乙方情况逐步偿还,每月还款100万元,还款后重新立据。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承担每月2%的利息,且在每月30日前支付。三、违约责任。如逾一次违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并纳入欠款金额计息。四、如到期未如数偿还,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协议如有异议或差错需在三日内核对并重新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朱奎龙,乙方周从喜在协议上签名。
朱奎龙另外还出具了2012年3月14日周从喜出具的54万元的借条和7.5万元的借条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外还查明,从2012年5月8日到2012年12月30日,周从喜还款款项合计为535.68万元。其中,截止2012年7月30日还款412.84万元。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还款44.3万元。2012年11月1日还款50万元。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月15日还款45.5万元。上述还款均未表明是用来偿还哪一笔款项(包括未表明是偿还512万元债务还是偿还512万元之外的其他债务,也未表明是偿还由张惟松担保的债务还是偿还由王连华担保的债务。)
2012年9月6日,张惟松向朱奎龙出具《承诺》:因本人担保,由周从喜向朱奎龙借款到现在未还一事,本人承诺保证尽一切可能帮朱奎龙追回欠款,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经查,周从喜、顾士焱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2 争议问题
(1)周从喜、顾士焱夫妇是否应当向朱奎龙偿还债务本金,如应偿还,应当偿还多少。周从喜与朱奎龙订立的第二次还款协议中载明,截止2012年10月30日周从喜尚欠款466.9万元。而后朱奎龙同意将周从喜2012年11月18日之后的还款45.5万元用来清偿512万元的借款。对于2012年11月1日偿还的欠款50万元,该笔款项因系双方通过算账确定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所以也应该抵充欠款466.9万元。因此周从喜因偿还朱奎龙的借款371.4万元(466.9万元-45.5万元-50万元)。然而,周从喜认为2012年7月30日的第一次还款协议,2012年11月18日的第二次还款协议,两个均不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其向朱奎龙借款的本息总计573.5万元,已经偿还了535.68万元,所以周从喜只欠朱奎龙借款本息总计37.82万元。对此,周从喜、顾士焱夫妇是否应当向朱奎龙偿还债务,如应偿还,则应当偿还的债务本金数额是371.4万元还是37.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