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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3.1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权利是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重中之重。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为的就是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营销模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市场诞生了网络经济后,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已远远不是这九项权利所能满足的了,比如:消费者还发出了对隐私权的诉求,在消费关系中,涉及消费者隐私的内容越来越多,尽管民法对隐私权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某些经营者依旧会以牺牲消费者隐私为代价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九项权利进行扩充是十分必要的 。

    3.2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行政保护是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法律制度。这一点对我国来说显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因此采用行政手段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我国的《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表现出了浓厚的行政保护制度色彩。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许多,比如第三十条规定,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权益方面的纠纷,可到有关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第五十条规定,若经营者做出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追求其法律责任;若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则交由工商部门处理。上述规定均阐述了行政制度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处理消费者权益矛盾以及追究侵害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方面的作用,这中分反映了以政府为主体,多个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行政保护格局。然而,实际操作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首先,各部门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方案时未明确各自职责,有时可能因为权限不够而无法顺利的开展工作;其次,同样是由于职责未明确的问题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问题时,无法分清主次矛盾,一旦工作出现纰漏,就会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再次,在对申诉进行处理时,由于受理申诉的部门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部门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因此大大削弱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违法行为的力度。除此以外,行政执法措施的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法律要适当的给予行政执法机关某些必须的执法权力。然而我国现行的《消法》中并未对此制定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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