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近年来,我国在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体看来,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甚至有些领域还是空白,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缺乏操作性。同时,现有的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难以操作。“就有关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而言,它们在对各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权力及行使。”[2]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督的工作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盲目性和随意性的现象,影响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完善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提高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才能使行政监督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
4.群众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
“群众参与,是指群众个体或群众组织依法投票选举政治代言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充当政府的合作伙伴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活动与过程。”[3]目前,由于大部分群众监督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行使国家宪法赋予他们的监督权力,甚至当个人利益受到某些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时都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群众监督的成效不大,其作用未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并且我国大部分群众对监督的权利、范围、程序等知之甚少,缺乏有关监督的法律知识及参与技能。有些群众知道自己有行使监督的权力,但因为受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想法的影响,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无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另外,由于部分群众害怕被监督对象的权势,害怕自己行使监督权利后受到对方的打击报复,即便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也不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