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用工单位的责任比较
劳务派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三方主体。在三方主体当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力使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可发现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同样也分担了一部分的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由于其直接管理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虽然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并不存在合同。在这一方面不同于典型的劳动合同责任。
2.1.3劳动者的责任比较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并不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创造直接收益,而同时需要服从派遣单位管理,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而在典型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法第90条、91条法规规定了劳动者需要承担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约定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违反约定培训后工作期限条款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和在职劳动者违法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内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