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的确立目标在于“给予消费者在合同签定后再一次重新考虑的机会,是一个让脑袋无承当理智考虑的机会,如若消费者作出取消最终决定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1.2 后悔权制度的性质
后悔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它属于形成权,因为它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将合同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予以单方面的消灭。第二类是从法律角度认定的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后悔权作为为解除权,合同确定成立后,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拥有自始或是向未来消灭的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商定和法律规定,法定解除中包含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的条目包括不可抗力、拒不履行延迟履行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的特别法定解除 。后悔权是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之后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段时期内,不必陈说原因且不必承当违约责任的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可以说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其行使方式和产生的法律效果将对后悔权性质切实定产生重大作用。
2 我国后悔权制度的发展
在上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 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早出现了关于后悔权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 该规定中第12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产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完整的, 可以提出要求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退还全部价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虽然这项规定因为内容设计上缺乏可操作性,服务水平较低,实施效果又差,所以修改删除了。 尽管如此该法仍对此后的国家及地方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不仅如此,我国其他的立法中也出现过后悔权制度, 像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海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和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直销、上门推销、食品流通、特许经营等领域。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 作为此前后悔权法律方面的最高的法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他法的法律均有属于适用范围小,效力层次低等问题。作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 从未进行大的修改, 在大多方面已然不足以满足消费者权利维护的需求, 在2008年10月, 该法的修订加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计划, 并且该法的修改建议稿在己2009年5月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后新增规定对电子商品销售后,消费者可退回商品等相关规定。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消费者对商品的退回规定以及后悔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广泛关注。此前,当消费者要求网店履行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时,网店用各种理由搪塞,退货无法得到很好实施。由于举证复杂、维权困难,消费者在多数情况下选择接受现实,受到侵害也只能默默忍受。这次将网购中加入的“后悔权”列入进法律,让消费者如后在网购时的退货行为不再需要举证,维权也有了依据。该新规对推动我国网络消费市场。;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 国外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
3.1 电子商务中后悔权行使的原则
3.1.1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的规定,本来是人类社会承继悠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根本含意:诚实,是指言行切实,合符环境,无失实、诓骗之意;信用,是指履行协议或承诺的履行和承担规则,确定由工作规则,协议或者承诺。这两层含意既有独立性,还有关联性。信誉来自诚笃,诚笃见诸于信用。二者连系,相互支持、包涵,成为人际交往中广泛遵守的道德标准规范。在电子商务的消费中,诚信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