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谋取些许私利,这些都是危害国家、社会发展的腐败行为。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1.薄弱的反腐败力度以及没有建立好的《行政伦理法》
当代很多发达的国家非常重视伦理建设的问题,例如美国就制定了《政府伦理法》、英国制定了《公务员行为准则》、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这些国家通过制定的这些法律,与行政伦理规范中的
条理进行了配合, 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关行政伦理的法律制度。后来虽然在2010年1月1日,颁布了《中国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于监督力度过于薄弱,很难约束好行政人员的行为。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势力薄弱,很难对行政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伦理行为规范指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