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学说梳理与评析
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因快递违约行为造成快件损毁、丢失等损害后果,应依何种根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主要在于过错因素,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只要因为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要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还要求违约方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所以二者区别在于是否要求违约方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谁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样,都要求违约方存在过错,所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谁负担举证责任上,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一种,不考虑过错不存在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他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从一些法条得出,比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二十一条等。过错责任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作为补充辅助严格责任原则,比如,无偿合同就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该实行单一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违约责任等。其中,除违约责任以外,其他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违约责任形式中,除了赔偿损失外,其它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在快递服务合同领域,杨立新认为快递服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快件损毁或灭失时时,推定是快递公司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由快递公司举证,而不是由寄件人或收货人举证。如果快递公司不能以法定免责事由或者约定免责条款证明自己免责,快递公司就要承担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
笔者认为, 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法条可以看出,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运输合同都是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的,因为司法实践中让消费者证明经营者的过错或让托运人、收货人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不现实的,所以这两种合同都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如果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就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可以看出经营者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货运合同中,首先,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导致货物的损毁、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在货运合同中,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决定着承运人是否承担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过错的大小决定着承损失赔偿的多少,那么就表明货运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次,在货运合同中,既然规定了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来免除承运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就说明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中考虑到了过错的要素。法律首先将货物损毁、灭失造成的损失推定是承运人的过错,如果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货物的损毁全部或者部分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导致,就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最后,货运合同如果如果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归责文献综述,不管是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还是承运人的过错,就都不考虑,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快递运输合同作为货运合同的一种,快递公司相当于承运人,寄件人和收件人就对应是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与收货人,进而快递服务合同的归责原则也应该是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引言中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就是,首先将快件丢失造成的损失推定为快递公司过错,快递公司不能依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证明免责,就应该承担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说明法院承认过错推定责任为快递服务合同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