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病历的归属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4条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虽然说这一规定的出现是针对目前的病历管理制度,但是有关病历的归属权方面却并未明确指出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度规定》上所说明的,病历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医疗机构的,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病历应当享有诸如复印,保存等权利。由此可以发现,在同样的病历问题上,不同的规章管理制度之间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也间接体现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病历归属权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是不足的。
对于病历的所有权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患者有权利知道有关自己的客观病情,从病历中显示的客观病情我们可以得知,患者的身体情况。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有关生理方面的信息是涉及到患者的个人隐私方面的,这些信息都是患者所应当知道的自身的情况。患者获得这些信息的途径可以是从多个不同的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不能因为自己是使用自己的技术得知这些信息就可以任意的使用有关患者的个人隐私方面的病历信息,这是对患者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只有患者本人能够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以患者应该对自己的病历享有很大程度上的所有权。
第二,医疗机构应享有分析病情的权利。所谓的病历主观部分指的是病历的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内容。这些都是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能力等对患者的对患者的病情做出的分析报告, 是属于制作者精神层面的智慧结晶。每个医师都会有不同的判断,如果是主观病历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医疗研究,教学等,因为这是为人类服务的,这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所以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内容来看,这些主观病情的病历医疗机构应该是拥有所有权的。
最后,双方应共同拥有治疗过程的病历。这些病历内容主要主要包括有对患者的医嘱,处方。案例病情分析,治疗方案过程等一系列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治疗时出现的各种情况。由于是处于治疗过程中,每个医师都会对患者现在的各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医生都是用自己的知识在帮助患者。所以从知识产权上来看,医师是享有这部分所有权的。但是因为治疗的进行时以患者的身体为目标的,是用患者的生命来承担的,患者对此所应享有身体及生命健康的所有权,因此患者有权决定是否对自己进行医疗活动,并且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服务过程中享有相对应的知情权、同意权。因此,在这一部分的病历上来看,应当是归属双方所共有的。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 患者病历保护存在的问题
3.1床头卡制度
所谓的床头卡就是我们在医疗机构病床前所看到的类似于一张纸牌一样的卡片。在这张卡片上记载着病人的姓名性别健康状况和诊疗结果等一系列的基本情况。由于这张卡片记录了病人的基本情况,那么这张床头卡也可以看成是病历的一种表现形式。
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入院基本制度内容之一的床头卡制度,它是我国医疗机构最基本的制度,床头卡的设置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公示病情, 这是为了让病人明白自己所患的为什么疾病; 二是方便护理, 这是为了让医护人员明白病人的病情近况而更加快捷有效的进行护理诊疗; 三是方便医生查房, 及时了解病人的病情发展情况。医院设立床头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有利于医护诊疗活动,但对于患者隐私权方面的保护却却有所欠缺,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主要包括:(1)这使得病人的基本信息被他人知晓。由于现代人对自身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他们对于自己的信息总是希望能够得到保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病人避讳自己的真实年龄, 还有些人认为自己从事的职业不够体面, 怕别人轻视他, 蔑视他。 (2)由于床头卡上面记载了病人的疾病,而大多数病人并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这些,可是偏偏被记在了床头卡上,就这样让别人知道了患者自己所患的病情,这可能会对病人的治疗活动造成巨大的压力。之后受到他人的区别对待,对病人造成了严重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