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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形式,我国刑法对此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为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的另一种形式疏忽大意强调了行为人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考虑到危害后果。过于自信过失重在强调行为人自己已经想到了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他轻信以自己的能力能够轻而易举地避,但是最终仍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我们将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归纳为“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了自身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己轻信能够避免,没想到事与愿违,以至于导致危害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是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行为人的实际能力与认识能力是相互分离的,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系列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其在主观上相信自己完全能够避免,然而自己的实际能力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强大,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第二,就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之间相分离,在事实上,没有如行为人所期待的那样避免了危害。

    对于过于自信过失当中“已经预见”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就这个事实而言认识到了危害发生的可能,而轻信能够避免所表达的意思是这个危害不会发生,逻辑上产生了一个缺陷:一件事情怎么可能既发生又不发生呢。对此,德国学者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释:这里所谓的“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一般的,抽象的判断事情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而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个别的,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这二者判断的背景不相同。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理论上的界分

    (一)在认识因素方面

    从认识因素方面上来讲,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而间接故意是明知道会发生怎样的后果。 在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比较模糊,存疑,不确定的预测性认识,这种认识是假定性的。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轻信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客观条件下具有了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虽然行为人自己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没有充分考虑到避免危害结果的有利条件,仍然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具有双重认识性,即其认识到行为对危害后果的积极作用和预防危害发生的措施。正是因为这个,行为人才有足够的自信认为凭借某种客观因素或有利条件可以完全避免危害的发生。从哲学的角度讲,轻信过失的认识因素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状态。行为人能够真实地感受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这种动态要求行为人有足够的能力依据客观条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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