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双重性。农民工的双重性表现在一方面他们户口属于农村,在农村承包有地,向政府上缴税款,履行农民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确是在城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长期或者暂时生活在城市,参与城市的建设活动。
第二,流动性。农民工群体属于工资导向型就业,这就决定了农民工不会在同一个城市久留。同时因为技能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有限,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体力繁重或是具有高危险性的行业,这更加剧了农民工的流动性。
第三,社会性。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推动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农民工已经渐渐与城市的生活融合了一体,农民工在各行各业的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第四,弱势性。虽然农民工的数量在近几年已经增至2.6亿,但是与城镇职工相比他们仍然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因为其一,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低,就业层次低;其二,生活水平低;其三,所受的社会待遇低,受保障程度低。户籍制度的束缚使农民工得不到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尊重,遭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
(三)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对于数目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保障他们的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探究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的缺失问题是很多专家学者致力研究的问题。
1、 历史渊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从根本上说,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农村与城市的市民的种种不平等。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和城市劳动者同样的待遇。在某些方面来说,农民工被计划经济所抛弃,他们失去了和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待遇,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心理上都与城镇居民有着隔阂。
2、 经济方面:供求的失衡和用人单位的过度逐利
首先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说。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至今,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数量总体呈现稳定增加的状态。城市劳动力市场是二元市场,市场上农民工的数量基本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工权益的受损。
其次从用人单位利润极大化的追求来看。在经济学领域,有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人”。“理性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效用、利润或社会利益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 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理性人”,为了追求企业效益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常有的事。
3、 法律方面:相关法律的缺失
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这是因为:第一,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中,都将农民工当成是普通的劳动者来看待,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现实中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和城镇职工相同的工资水平;第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更没有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法律;第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配套法律如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4、 政府方面:政府没有完全担任起“保护人”的角色
政府在整个社会保障机制中扮演的是“决策者”和“保护人”的角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政府没有完全履行它的职责。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方面的问题,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地退休职工的人数占全部职工的总数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导致出现了权益差距大的现象,所以各个地方统筹单位更愿意转走而不愿意转入农民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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