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上海独居老人已达到23.35万人。①伴随而来的是独居老人的赡养问题,已逐步成为被
关注的焦点,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重视。
赡养老人主要包括:生活、医疗及精神三个方面。②其中,精神赡养作为一个重要的
养老质量标准,已被社会所重视。而独居老人作为老年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社会更多
关注的是其经济和生活层面上的赡养,精神赡养往往被忽略。良好的精神赡养不仅对老人
本身及其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对未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弘
扬中华“孝”文化方面的宣传作用, 促进老年产业建设方面的推动作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
方面的示范作用等。
(二) 文献回顾
当前,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问题。国外学者更多的是关注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对老
年人生活满意度进行定义、利用量表进行测量。③国外研究机构也对老年人精神障碍对其
家庭的影响做了评估。④
在我国,对于精神赡养重要性的认识,学界是一致认可的。周绍斌提出“大资源”
的概念⑤。将养老资源分为物质与非物质资源两大类,并且认为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
互代替。精神需要满足可以弥补物质资源不足,由此可见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内容,穆光宗提出了“精神赡养”的三个文度,即人格尊重、
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而言之,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才能
做到全方位的精神赡养。⑥以上三种需求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会产生另一种意义
上的“老无所养” 。在此基础上,熊汉富强调指出这三个文度的主次关系在精神赡养过程
中是并不固定,将随着生命历程而发生变化。赡养老人,必须注意关注、履行对老人的精
神赡养,并根据其内在需要的变化调整精神赡养的方式方法。⑦
关于如何做好精神赡养,邵楠认为老年人自身要拥有乐观的心态,积极调整生活重心和生活节奏,主动接受社会、适应社会,积极的走入社会。 杨志超认为在老年立法和相
关法虑的立法中,应该合理加入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法律,从而达到老年人获得精
神赡养权力的落实和实现。②
(三) 核心概念的界定
1、 独居老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界定为老年人。
“独居老人”的界定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子女与老人生活相分离,留下老人独居。另一
类是严格按照居住方式来划分,即指一个人单独居住和生活的老人。有研究者认为,独居
老人既包括夫妇同住,也包括单身居住的。③
本文对“独居老人”的界定是: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自己一个人单独居住和生活的人
群。
2、 精神赡养
多数学者认为精神赡养就是关注老年人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需求, 并尽量给予慰藉和满
足,使老年人心情舒畅,精神愉悦,从而心理处于最佳功能状态。④另有学者认为,所谓
精神赡养指的是家庭、社会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物质的、精神的)去满足老年人合理正
当的精神需求,使老年人保持完好的精神状态,促进社会协调发展。⑤
本文对“精神赡养”的界定为: 家庭和社会成员能够关心和了解老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以及老人的精神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主动的给予满足,以达到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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