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失地农民缺乏参保积性
调查发现,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并不高,许多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并不了解,特别是已退休的老人他们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了解并不深入,体会不到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直接利益。许多劳动力认为每月缴纳的费用会占去本身的经济收入的部分,但却看不到实质的益处,故而缺乏参保的积极性。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相关部门缺乏宣传力度以及失地农民自身的素质不高也是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
失地农民是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新群体,他们为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让渡出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纠纷以及矛盾也接踵而至,因而完善的征地制度显得迫在眉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征地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保证被征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失地农民的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现有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纳入“城保”的范畴内;通过政府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在各省市制定相对较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比如,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用来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负担。
在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明确相应的财政补助办法。出台相关政策,明晰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办法,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金。
(二)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要遵循的原则
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被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理应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但由于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所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定的经济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逐步解决。因此,必须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来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 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妥善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显得尤为重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是要保证其生产消费需求与供应之间的平衡,使其保障水平满足基本生活的需求;在保证物质需的同时,也要满足其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
不能够只注重以经济数字的增长之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要在物质和精神上共同提高,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城乡一体化原则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的状态,体现在养老保障上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比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有明显的增加。因此,在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并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保”靠拢。就上海市而言,2011年7月起小城镇养老保险开始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其中包括险种过渡和缴费基数过渡。险种,目前先实行三险,根据条件成熟,在实行其他两险;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候让它和城保基数一致,目标是要达到缴费完全一致,但是这5年给予优惠。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小步,使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保障体系总中完成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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