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斯坦莱·米尔格拉姆( Stanley Milgram)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3]”。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归纳为三点,一是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自发的无组织行为;二是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人数众多的群体行为;三是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相互影响的群体行为。
第二,政府机构危机管理的法律实践。一是强调法制建设重要性。例如,美国联邦于
1976 年颁布了综合性法律《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该法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做了详细规定。二是明确了应急处置机构。法国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明确了处置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参与的机制,其中包括消防、医疗、警察等相关部门。更重要的是有司法部门的法官和检察官参加,对现场处置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现场犯罪人员进行逮捕和起诉,这大大增加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规范性,降低了造成社会危害的风险性。三是规范了应急处置措施。英国政府制定了《公共秩
序法》、《民防法》、《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措施和应对措施都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比如和游行示威组织者进行谈判、设立相关机构保障信息及时发布、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等。
第三,公民参与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研究。县级政府要应对群体性事件首先就要预防其发生,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引入公民参与是其必然途径。虽然国外学界这个问题上褒贬不一,但引导公民按程序参政议政仍是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持反对意见的主要观点是,“从成本-
收益的角度考虑,公民参与尤其是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必然会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物力投入,参与过程同时会造成决策制定的时间延误,这就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4]”。但显而易见,政府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独断专行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此外,还有政府责任理论和危机管理的阶段理论等都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1.2.2 国内研究综述
第一,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学者宋宝安、于天琪提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5]”。二是对“县级政府”的界定。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应对中有特殊的地位,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学者赵大鹏说,“基层政府是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纽带,是政府预防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前沿,是预防群体性事件转换成为政府风险的防火墙[6]”。三是公共危机管理。公共危机管理在很多参考文献中又被称为政府危机管理。张永理在其编撰的《公共危机管理》一书中提出公共危机管理,“指政府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是解决政府对外交往和对内管理中处于危险和困难境地的问题。即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产生、发展过程中,为减少、消除危机的危害,根据危机管理计划和程序而对危机直接采取的对策及管理活动[7]”。还有其他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县级政府概念进行的界定为本文研究确定了范围,明确了对象。
- 上一篇:农村商业银行品牌管理研究
- 下一篇:公共项目公私伙伴关系权责分配及监管政策分析
java+mysql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源代码
乳业同业并购式全产业链...
当代大学生慈善意识研究+文献综述
酸性水汽提装置总汽提塔设计+CAD图纸
十二层带中心支撑钢结构...
电站锅炉暖风器设计任务书
大众媒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杂拟谷盗体内共生菌沃尔...
中考体育项目与体育教学合理结合的研究
河岸冲刷和泥沙淤积的监测国内外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