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移动支付的现状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移动支付的定义是指个人、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或授权他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或设备,如手机、掌上电脑等,发出支付指令,从而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2]。移动支付是指用户使用具有移动通讯能力的终端设备(主要指手机、掌上电脑移动POS机等)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是网络经与电子商务、金融创新与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具有便捷、快速、安全的特点[3]。
根据移动支付论坛的定义,移动支付在狭义上的定义也成为手机支付,就是允许用户使用其终端设备(通常为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户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和支付方式。
(二)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和运营特点
1.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
移动支付产业链涵盖众多环节,主要包括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商、终端设备制造商、商家以及手机用户等。李宏涛(2006)[4]认为手机支付商业模式分别是: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模式,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模式,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运营主体的模式以及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模式,并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认为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模式最适合未来中国手机支付业务的发展。
2.各商业模式的运营特点
(1)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模式:运营商沦为通道
该商业模式的团队是无法实现跨行移动支付服务的互操作性,银行只能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利于银行该业务的市场拓展和实现信息的交流共享,终端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也会较高。
(2)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模式:意在控制账户,控制交易流程
该模式中移动运营商采取的是通过直接和用户发生交易关系,在用户的手机话费账户中扣取小额费用的方式运营业务,不需要银行参与,技术成本较低但移动运营商在一定程度来说还不具备一定的资质经营金融类业务,并不适合“单打独斗”。
(3)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运营主体的模式
在该种商业模式中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充当的角色是“桥梁”,具有中间承接的作用和意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整合优化了各个环节关系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需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对其在行业中的号召力、资金的运作能力等有了更高的要求。
(4)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模式
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在移动支付的产业链中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移动运营商拥有着账单支付的基础环境和强大的移动通信网络资源,但是缺乏像银行一样专业的管理合作支付风险的能力;同样的,银行拥有着客户对支付消费的信任,但是缺乏移动支付所需要的接入通信网络和未经移动运营商同意接入的移动用户。综合来看,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模式是最适合中国手机支付行业发展的模式。
(三)我国现有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
1.我国现有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状况
2014年2月,央行网站发布了2013年支付体系运行的整体情况。其中,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也势头迅猛,保持翻倍的超高位增长。2013年,全国共发生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交易257.83亿笔,金额高达1,075.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4%和29.5%。其中,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9%和317.6%。由此可见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前景可观,发展速度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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