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保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㈠ 日本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
日本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发展却非常迅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收入高、保险密度大和保险深度强
日本的保险市场占据了亚洲保险市场份额的53%,在世界保险市场排名第四,在2014最新世界保险公司排名中日本邮政控股公司(JAPAN POST HOLDINGS)位列第三,营业收入达152125.8(百万美元)。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和日本第一生命保险(DAI-ICHI LIFE INSURANCE)则排名14和18,营业收入分别68168.9(百万美元)和60340(百万美元)[19]。
2.公司管理水平较高,保险监管体系高效完善
在保险的监管制度方面日本在其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它的监管方式的发展历程和监管模式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一面,主要体现在设置单一型监管体系,即全国性的保险监管机构来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管这一方面。
3.完善的被保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制度
无论是寿险还是财险,日本都已建立了针对投保人的保护机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这是从以公司经营为核心向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变的过程,同时还将强对保险公司内部运营的披露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㈡ 日本保险监管的内容
1.保险监管制度及监管机构
1996年之前,日本保险市场统一由大藏省负责监管,对于各种规章制度,市场活动进行事前规制, 属于行政监管。但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大藏省一再出现政策失误和贪污腐败行为。于1998年日本针对这些问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2001年的金融监督厅,将财政部的金融监督厅同金融统计数据合并,并成立了金融服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厅下又设立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和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这一监管政策的完善促使日本这一保险监管制度及机构设置一直持续至现在,对日本的保险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日本保险业经过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后,金融厅(FSA)成为保险业的主
要监管部门。金融厅是依据《保险业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部门,负责制定
政策、行业规制、业务检查、监管以及破产银行的清算和向金融机构注资等。
在日本,开展保险业务的执照需要首相批准,新保险产品或者原保险产品的更
改以及保险费率都需要征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所以寿险和非寿险公司最终也只能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入对方市场。除了再保险、商业航空险、国际船舶保险等跨境服务保险之外,其他商业保险存在首相批准后可以在日本提供保险服务,国外的保险公司在执照申领和偿付准备金标准等方面与日本保险公司享受同样的待遇。
2.保险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1)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1996年后的新“保险法”,日本政府为首的保险监管机构“事先指导意见”逐步向以市场为导向“事后监管后,”转变。主要是以费率、准备金率和保险投资为主要监管内容,对保险公司的商品设计、费率、交易方式等市场行为细节进行严格规定,意着保险公司承担自己的市场行为的后果,监管原则也变为事后监管。
第一,提高公司成立的资金门槛,减少公司经营的风险;加大创立资本家数额,建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公司的资本量彼此或资金不少于十亿元,
第二,推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个完善的公司自有资本与风险的比例关系必须达到200%。并且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不同层次的责任准备金,并将它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指标,这就是“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此外,还另外设立被保险人基金制度,并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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