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就业质量低
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很多用人单位经常会夸大聘用女性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都忽略了女性在就业中的优势,即使女性和男性有完全相同的表现,仍有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境遇。在相同的工作中,女大学生很难得到与自己工作能力相符的工资报酬( 即“同工不同酬”) ,从而不得不就低就职。因此,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女大学生的薪资水平普遍低于男生。据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在201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本科高校毕业生,男大学生平均签约月薪为2573元,而女大学生平均签约月薪为2243元,比男大学生的签约月薪低330元”,并且在工作后二者的工资福利也并未在数据中趋于一致。数据表明:“大学毕业半年后,男性大学生的平均月薪为2616元,而女性大学生为2300元,为男大学生的87.9%”[3]。事实说明,女大学生所获得的职业质量远远低于其职业预期,比起原本相对较高的期望值所得到的职业相差很大,从而使女大学生就业理想愈发困难。
(3) 就业保障低
许多女大学生刚刚走出校门法律意识薄弱,不了解有关就业、劳动法等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这一点和就业难的现状,与这些女大学生签订不公正的劳动合同。这些不公正的劳动合同往往详细规定了女毕业生应尽的义务、职责和限制女性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从而达到只保障本单位的权益。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规定聘用的女性在5年内不得生育,因为生育离职的津贴、抚育孩子影响工作连续性等,都会造成单位的成本增加。还有些公司虽然没有硬性规定剩余期限,但是一旦遇到这方面,升职加薪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这样也就是女性将自己的生育计划一拖再拖。诸如此类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女大学生的权益,使已经就业的女大学生缺乏相应的保障,女大学生就业更加艰难。
3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虽然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会直接造成其他更为深层次的不良影响,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违背社会公正原则。自古以来我国就一直追求社会公正,强调对社会成员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基本权利上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实现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理念。现阶段的性别歧视限制了男女平等的权利,造成社会的不公平,也与社会主义平等和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相背离[4]。
第二,影响女性工作积极性,造成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造成不能人尽其才,促使以男性为中心的偏见愈演愈烈,使全社会实现男女平等更加困难。性别歧视还给众多在工作上屡遭拒绝的女大学生带来巨大压力,很可能产生自卑胆怯心理,对自己失去信心,最后放弃工作退回到家庭。
第三,违反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阻碍良性的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女大学生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消除大学生就业环节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并非朝夕之间,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某种观念或力量的简单作用产物,而是深刻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
1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在劳动力市场歧视女大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从降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待劳动力的使用,会发现女性的生理属性所带来的相关成本会高于男性。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注重收入与支出的成本计算,追求利润最大化,并对就业者提出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基本要求。由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女性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男、女大学生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用人单位当然会倾向于选择雇佣男生。再者,女性的退休年龄一般要比男性提前 5 年以上,这意着同等情况下,女职工为用人单位要少服务几年。女性的预期寿命一般又比男性长,所以,比男性领退休金的时间长。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聘用女性比聘用男性时还要支付额外的补贴成本,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都偏向男性。另外,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女性整体发展潜力比男性低,给企业带来的预期价值有限。因此,综合这些原因,用人单位为获得利润最大化,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不招女性,但是也会潜意识的优先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