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结果的指导性作用难以发挥
虽然法律要求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但事实上公务员不知晓自己的考核结果绝不是个别现象。公务员考核对于公务员的激励、导向作用,主要就是通过将公务员的奖惩、职位升降与考核结果挂钩来实现的。然而,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在兑现环节上还缺乏力度。首先,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不够。其次,考核与晋升、培训等环节脱钩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最后,对不称职的公务员的难处理。[6]如果考核结果不能发挥作用,那么考核本身就只能是一个“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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