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意义
我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已经走过了55年的历程,在五保供养制度变迁过程中,虽然受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农村现实状况的制约,五保供养制度在发展中显现出一些问题,五保制度可谓一波三折。但是,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认真回顾和总结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变迁的过程,总结经验与教训,不仅可以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探索出发展的新思路,而且对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提升他们的幸福感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温家宝同志所说的,让人们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感。让我国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五保对象是我国农村困难群体中最缺乏生存能力、最需要帮助照顾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五保供养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在稳步提高。在此基础上,党和国家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缩小贫富差距,改善底层民众的生活,因此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等等。五保户制度的建立,为农村生活没保障的老弱病残提供了生活的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国家人文主义关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研究综述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研究现状评价
三.五保供养制度概述
(一) 五保户以及五保供养制度的内涵
1. 五保户的内涵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2.五保户供养制度的内涵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居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是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是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二) 五保供养制度的历史变迁
1954年,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956年,经过最高国际会议通过,中央以草案的形式发表了《1956-1967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同年6月全国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均提出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