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有三方主体。固有模式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务派遣的员工也同样需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但其建立在劳动关系的派遣,被直接提供给用工单位。
第二、具有临时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具有短期的工作性质,在派遣工作过程中对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因为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容易被取代。当单位某一时期的工作量人手不够时,为了满足当时的工作需求而需要劳务派遣。所以当用人单位现有员工已足够满足当前所安排的工作需求时,则会结束被派遣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派遣工作,然后他们就可能面临被企业劳务派遣安排到需要的新的用人单位从事新一轮派遣工作,也可能会面临失业。
第三、具有责任分配特殊性。劳务派遣员工在自己原属的派遣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在被派遣到现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也需要遵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劳务派遣企业在和员工签订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后,不需要履行企业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所有责任,但是需要在派遣合同了中明确标出自己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明而发生劳动纠纷。当派遣员工被安排加班时,企业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的加班费,在工作岗位上定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劳务派遣从定义上看有以下特征:
1.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员工通常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相关劳动协议或是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好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企业是按照协议规定将企业的员工派遣到需要的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支付派遣工人的劳动报酬直接取决于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将使用派遣员工价格传递给调度组织、派遣机构是将该价格作为一个考虑派遣劳工工资的一部分。
4.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单位是在劳务派遣企业,工作地点是协议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需要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指令和管理,然后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劳务派遣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各方面的竞争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的再就业的矛盾。国有企业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转换作用,合理分配企业的人力资源,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在我国,劳务派遣主要得到了外企、政府扶持企业和国有企业的青睐,在政府机构也存在不同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目前,企业劳务派遣在一些民间小企业中存在各种宣传力度不够的现象。使得这样一些企业对劳务派遣认识不足。同时也由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中国起步晚,造成许多民营企业对这种就业方式只是略有耳闻,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也因为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会计算相关的用人成本,所以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如果想要在国内的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对企业劳务派遣加大宣传的力度。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大力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其目的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形式的用人方式,来满足各种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发展需求,使得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但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中,劳务派遣具有明显的缺陷。文献综述
(一)企业劳动保护政策不足,派遣员工劳动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