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前言
土地制度是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伴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一直是农村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尽管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制在农村改革初期从根本上克服了大规模集体经营的弊端,但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压力和实现农业信息化、规模化及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分散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已无法适应需要了。因此,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上,无论是从社会经济背景看,还是从农业本身的经济格局看,都要求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有效构建既有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有效推进,又能调动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加快农地的流转与集中,改善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组织化程度的流转市场体制,从而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现代农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以淮安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特点和存在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淮安市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对策分析,为政府针对如何保障和维护土地流转农户的权益、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等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方案,这对于淮安市、县镇政府和村委,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改善管理和服务、促进淮安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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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民在承包期内,遵循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和风险防范、风险保障等原则,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地流转主要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租赁。返祖倒包、入股和拍卖等形式。农地流转行为的客观物质基础和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农地流转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其组织化程度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1]。
2.2 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意义
2.2.1 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施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方式的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下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也同期施行。为确保村民自治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会让农户按土地承包数分担土地的生产费用,所以农户可能会用撂荒弃耕的方式来逃避所分担到的的各种土地费用。而在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形成的今天,为了让农户积极地转让弃耕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寻找解决抛荒所致的欠缴税费问题的对策,来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税费的正常收取,从而逐步加大土地流转的外部动力。此对策施行后,农户的收入明显增加,还为集体带来了可观的创收,从更高角度看,也提升了土地利用的诸多价值[2]。
2.2.2 有利于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就农业土地经营规模而言,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土地承包中的平均化倾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农户为经营实体的超小规模经营格局。以农户为单位的这种小规模经营的确有其优势,不仅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生活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而且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从工业化、城市化的角度和国内外市场竞争格局看,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问题的日益突显要求我们对土地进行集约利用,提高每一寸土地的生产力。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