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大外资企业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对华市场上出现诚信丑闻,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标准,以及母子公司职权分离导致的贿赂行为,充分展示了外资企业在内控上的薄弱与缺陷。从“家乐福的价格欺诈”、“沃尔玛的绿色猪肉”到“葛兰素史克行贿”、“阳狮集团大规模内审中国子公司”,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在华外资企业沿袭了多年的完善管理体制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导致管理者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建设长期处于一个疏于管理的情况,一再的忽视这种情况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随着一个企业不断的做大做强,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严重。为此我们只能将关注点放在在华外资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管理和架构上,希望能从中找到根源,并对现状进行改进。
一、外资企业内部控制概述
(一) 外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外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资企业的全数资本悉数都是由外国的投资者进行注资的,外资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利润也是全部归属于外国的投资者的。而所有的经营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亦是由投资者承担的。这就是所谓的盈亏自负。另外,虽然说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全部注资的,但是它仍然是符合中国法律的,是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和管理的。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务必服从中国对于外资企业的一切法律和规定。其次,外资企业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它能够独立的担当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外资企业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运作的。
(二) 内部控制的概念和发展演变
表1.1 内部控制的概念和发展演变
阶段 核心 概念的表述 依据 备注
第一阶段 内部控制 “要适当研究和评价现行的内部控制,以决定其可依赖和作为指定审计测试过程的依据的程度” 1947年,AICPA下属审计程序委员会(CPA),《审计准则暂行公告》(TSAS)中的“现场工作准则” 第一次以审计准则的形式确定了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程序。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 1949年CAP《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 首次的权威定义
“我们承认,一个内部控制制度已超出了直接与会计和财务部门功能有关的内容范畴” 同上 对定义范围所作的解释
第二阶段 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1958年,CPA第29号《审计程序公告》
1963年,CPA第33号《审计程序公告》
1972年,审计准则委员会(ASB)第一号《审计准则公告》 确认分类为会计控制盒管理控制
第三阶段 内部控制结构 “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取得企业特定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具体内容包括:1.控制环境2.会计制度3.现行法规的遵循,它包括①环境控制②风险评估③控制活动④信息与沟通⑤监控 1988年,第55号《审计准则公告》 自1990年1月起取代SASNO1第一次提出“结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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