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博弈论的基本定义 通过观察分析,很多游戏具备如下特征:(1)具有一定的规则。如游戏参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行动次序、处罚措施、奖励措施、结束规则等。(2)产生结果。如谁输谁赢、平局或分别得分,结果常转化为数值结果,或按照一定的规则折算为数值结果。(3)策略举足轻重。选择不同的策略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4)策略与利益相互依存,即每一个游戏参与者所得结果的好坏,不仅与自己的策略选择有关,也与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有关。因此在有策略依存性的游戏中,策略本身常常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只有相对于他方策略的相对好坏。[1]这些便是众多游戏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除了上述提到的游戏外,经济活动中的市场竞争、经济决策,如寡头市场中厂商的产量决策、市场开发竞争中的策略较量和策略依存、投标拍卖等,政治或者军事中的战争、谈判、竞选等考验参与者智慧的活动也有以上特征。[9]因此,只要是在一定的规则条件下,涉及到参与者之间的较量的活动,关键均在于参与者活动决策的选取,这也是活动参与者能够进行人为干预的关键因素,并且相关各方的策略与利益均存在相互依存与制约。[10] 为了方便下文更进一步的介绍,这里给博弈下一个通俗易懂非技术性定义:博弈就是一些个人、队组或者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决策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1] 从上述定义我们很容易得到这个结论:定义一个博弈需要规定以下四方面。 (1)博弈的参与者。博弈的参与者就是在博弈中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决策主体,是可以独立决策并独立承担结果的组织或个人。 (2)博弈参与者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行动是指参与人在博弈进程中轮到自己选择时所作的某个具体决策,策略是指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规则,即在博弈进程中,什么情况下选择什么行动的预先安排。 (3)进行博弈的次序。即在现实生活中博弈参与者们的决策往往按照一定的顺序发生。有时可能需要同时做出决策,但更多时候会有先后之分。 (4)博弈方的得益。参与者在博弈中所知道的关于自己以及其他参与人的行动、策略及其得益函数等知识,同时考虑自己做出不同决策时自己的得益,期望常常以数值的形式显示出来,包括收入、利润、损失、效用、福利等。 当上述四方面得到却立时,就可以得到一个博弈。针对有 n个参与者的一般情况,将参与者从1 到 n排序,假定任一参与者的序号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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