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琨(2011)我国对生态环境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日渐深入,但是,在国际视野下和国际税收框架中的深入研究还不足,必须要加强环境税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国际公约中的税收政策配合与制度协调等。
徐艳,伍月倩(2011)考虑到中国环境污染情况生态破坏状况和税收制度等,应该采取独立性环境税的模式,选择三大类环境税税种,待条件成熟再扩大征收范围。
吴佳强(2013)目前我国绿色税的相关研究中,主要注重的是微观层面特定绿色水中的设计问题,往往忽视了对己有的绿色税种或类绿色税的环境收费效果进行分析,如果只关注税制绿化所带来的环境规制效率改善与否,则无法对税制绿化对社会经济效应的总体发展进行评价,这种分析往往脱离现有的制度环境。
OECD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环境税改革,发展至今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环境税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环境税体系则刚刚建立,没有专门对单位个体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的环境税,但已经初步具备由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组成的环境税体系,外国的环境税改革有许多的可借鉴之处。
以挪威、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的行为征税,也即是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以比利时法国瑞士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主要是通过增加新税和调整现行税收的方式为环境保护提供刺激作用。但这种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如上述国家,因为环境税的运用仍然局限于一个较小的框架内。
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是由一些能够影响单位个体环境污染行为的税种组成,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直接税占得比重很小;而能够直接作用于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税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间接税只是以税收优惠的方式发挥作用。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使得我国大多数企业仍无法彻底转变生产方式,污染环境的行为屡见不鲜,如直接改变当前的税制结构,强化直接税税负,势必会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日本和德国环境税体系的发展模式,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在调整环境税政策的基础上,采取税收减免与优惠等激励措施,增加绿色税收,促进研发产业的发展,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阶段开征环境税,解决我国在环境税方面存在的刻不容缓的改革问题。
三.本人对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的思考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虽然使得我国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国应该在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上肩负起自己的责任。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将一部分的税负转化为绿色税收。我国虽然在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负重都有涉及环保税的税目,但缺少系统的、完善的环境税税制体系,目前这种零散的规定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来对其进行规范化和细化,并且我国发展到这个阶段已经具备环境税税改的必要条件,环境税改革已经成为亟待开展的问题。我国应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先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为全面展开环境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制定三年计划,循序渐进的增加应税产品、提高税率,对造成环境重大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在采取经济手段的同时,使用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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