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立法现状我国互联网近年来进入了不断发展的阶段,我国法律方面对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做出了如下规定。在行政法立法方面,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监察、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例;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权。公安机关对计算机及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严把信息出入口、与网络用户签订责任书、设立监测点等方式。这项规定只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做出行政规范,并未对各种细分的网络诈骗行为做出规范。46747
同样的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8条、285条、286条、287条都概括了针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犯罪行为的规定,但他的规定并没有单独将网络犯罪作为一项刑事犯罪来规范,而是将其与传统犯罪何合一起来研究,而且没有明确单独的指出对于网络犯罪的直接法律指导。其他例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是我国第一次对于网络犯罪和与网络犯罪有关的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这个规定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和控制问题。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对网络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缺少相关规定,不利于网络犯罪的追诉。
近几年相关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样有不断出现,但总还是不够完善,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对网络犯罪几项典型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但其同样具有的局限性也是面对与多变的网络犯罪缺少系统全面的规定。
目前主要针对于网络诈骗的社会执法研究存在以下缺陷,这些现状是我们在研究网络诈骗行为是不可忽视的现状:
(1)从法律上而言,网络诈骗案件存在受理困难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才由我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辖,而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负责。众所周知公安派出所和刑警队负责的案件普遍都是线下犯罪和诈骗,大多数对于网络诈骗缺少相关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这样的规定导致一旦有网络诈骗发生,公共信息安全监察部门不受理,而派出所和刑警队接受后无法专业全面的解决问题论文网,这导致大家对网络诈骗的警惕和法律防范意识不强以及遇到网络诈骗案件只能委屈承担。除了案件受理单位主体存在问题,网络诈骗案件依赖互联网进行的同时还带着互联网的一些特性,例如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广、时效性不定、大规模犯罪规律的难掌握性,这些也阻碍了网络诈骗行为研究分析。
(2)网络诈骗较传统线下诈骗案件而言存在证据难以掌握的状况。首先因为网络诈骗根据网络的无地域性和无国界性使其证据的分布零散无规律,搜索和收集起来需要比较强大的资源和途径。但相较于传统诈骗而言,网络诈骗的证据也存在真实客观性,由于网络具有强大的记录能力,他记录方便、形式多样、可长期保存,排除人为刻意操作可长期搜索并可长期被翻查、客观真实反映事物最初的本质。但也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一旦网络犯罪留下的证据被人为篡改则同样于其这一特性相关的会出现信息完全的被轻易破坏的特性,在网络诈骗行为研究上诈骗证据的掌握是非常必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