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网络诈骗形式多样且多变、诈骗结果多元化。而本文研究的在线社交网络诈骗形式更是多样,在诈骗内容上多样例如虚假、危害性信息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窃取,网络虚拟财物盗取等,在作案手段方面多变,例如通过交友手段、钓鱼形式、雇佣水军形式进行网络诈骗。这些内容和手段随着社交网络不同阶段的发展也衍生出比之前更为先进或者具有颠覆性出乎意料的诈骗形式。而对于网络诈骗的结果,由于面对网络诈骗时人们心里的多样化而做出的行为也具有不同性,诈骗团伙对一般用户的规模猎取往往从点会衍生到面例如由本来计划的一人受骗衍生到多人受骗,因此最终的诈骗结果也具有极大的不同。对于网络诈骗执法人员和网络诈骗行为研究而言,这一点也加大了对网络诈骗预防和执法的难度。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文规和执法力度还是不够强烈和明确,但我们相信在未来社会发展中,这一块一定能被逐渐建立、补充和完善起来。
国外立法现状
对于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国外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独立立法,或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的篇章,比如美国制定的《违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法国1993年《刑法》中第323-1至323-4条,专门针对以特定网络诈骗手段进行的网络诈骗惩罚行为规定,英国的《反计算机滥用法案》等。
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也导致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行为具有跨地域、跨国界的特性,这也需要国际性立法的建立来约束。2001年11月23日,美国、日本和欧盟只是通过反国际网络犯罪的的第一个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此公约对国际犯罪行为做出了刑事立法,在犯罪主体、犯罪管辖和犯罪证据收集方面做出了贡献性规定。给了全世界的国家一个很好的立法借鉴。对于我们而言,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上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