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明 宋 磊共同著作的《论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近期几起典型案件为例》④中,我们可以得到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们应该:第一,严格行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誉为儿童权利保护的“小宪法”,其中第60 条至第 71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违反该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的性质看,这些条款规定的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规定在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单纯的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者来说,惩处力度显然不够。第二,规范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未再规定具体的民事责任,只是规定了侵犯民事权利违反治安管理时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该法第 69 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文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中的“隐私”,具体范围是什么,怎么调查,如何惩处,何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如果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那么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具体是什么,都难以得知,可见民事责任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第三,规范刑事责任。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该对家庭内部虐待儿童和其他成员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应规定从重处罚。
四、总结(该部分应当紧紧围绕题目,对上述研究成果的主要特点、研究趋势及价值进行概括与评价)
我国法学界对儿童权利、对我国儿童权利形式及其发展历史的探讨、对我国儿童权利存在问题的分析、对完善儿童权利权利完善的建议。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论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儿童权利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儿童权利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国外的法律,缺乏将中国自己的儿童权利特色,还利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儿童在社会中享有权利的研究意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得出的成果;关于儿童权利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 王雪梅。《儿童权力论》[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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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戈。加强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J]。江西教育科研,2002(5),35。
[4] 付玉明 宋 磊《论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近期几起典型案件为例》[J] 。载法学杂志,2013(9) 儿童在社会中的权利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3):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46035.html